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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

一、学位授予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承担专门的工程技术、管理、经济、文化等工作的初步能力。
  3. 达到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并且符合:
    1. 在校期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良好(百分制70分(含))以上;
    2. 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含)以上;
    3.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 不满足授予硕士学位基本条件者。
  2. 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者。
  3. 由于各种原因受到学校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4. 毕业时,对本专业培养计划内的课程(含教学环节)有不及格记录的学分累积达到25学分(含)以上者。
  5. 结业生及肄业生。

三、授予硕士学位审批程序

  1. 硕士学位申报时间
    1. 硕士学位申报时间必须于毕业当年进行,逾期不予补办。
    2. 于1月份毕业的毕业生可在当年1月15日前,于7月份毕业的毕业生可在当年7月15日前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
  2. 硕士学位申报办法
    1. 凡符合以上申报条件者,可在毕业时向所在院系、校外学习中心或大区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院系或校外学习中心审核,对符合申报资格的毕业生,发给硕士学位申请表。
    2. 毕业生交申请表时,需交验英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确认的证书由院系或学习中心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附在申请表后。
    3. 继续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将对院系或校外学习中心报送的学位申请及表格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分会审定,最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4. 学院根据校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申请名单,向学生颁发《中国财经贸易管理学员硕士学位证书》并存入学生档案。

四、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的程序

  1. 硕士学位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统一按学校要求进行编号。
  2. 填写好的证书加盖学校的校章、钢印和校长签字印章后,方为有效。
  3. 硕士学位证书如有涂改,此证书无效。
  4. 硕士学位证书由学生所在院系或校外学习中心统一领取后发至获得学位学生本人。

五、其他

  1. 硕士学位不予补授,硕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2.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总院和继续教育学院(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共同负责组织实施。